(1)配建12班幼儿园一所,用地规模不得小于4700平米;
(2)社区管理服务设施(建设面积不得小于400平米)、托老所(建设面积不得小于800平米)、社区卫生服务站(建设面积不小于200平米)、文化活动站(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500平米)、体育活动站(用地面积不得小于600平米)、公共绿地(用地面积4000平米)及公厕由受让人出资建设,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。
(3)受让人按规定标准建设用地规模1000平米的垃圾中转站一处,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
预售证号 | 取证日期 | 销售楼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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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300028 | 2018-09-14 | 58、62号楼 |
2018300020 | 2018-07-18 | 57、61号楼 |
2017300047 | 2017-06-27 | 63、66号楼 |